close

  天山網訊(通訊員盧鋒報道)近日,新疆博樂市檢察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閆某等5人,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條件是其須按期彙報思想和學習情況並接受檢察院的監督,這是新《刑事訴訟法》實施以來,博樂市檢察院作出的首例附條件不起訴案件。
  未滿十八周歲的在校生閆某等5人分別於2013年7月至8月,先後在博樂市健康路、建國路、顧里木圖路等地商店多次盜得電腦、香煙、食品等總價值2萬餘元物品。案發後,幾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10月21日,案件移送到博樂市檢察院審查起訴。
  當日,承辦該案的檢察官李玲慧訊問了幾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他們均對盜竊事實供認不諱。為了進一步瞭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承辦檢察官李玲慧叫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父母,併到學校詳細瞭解了孩子們的平時表現。幾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均表示因自己忙於工作,疏於對孩子的管理,以致鑄成大錯。
  李玲慧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多次談話,閆某也消除了最初的抵觸情緒,流露出後悔的意思:“我錯了,不該偷別人的東西。”說起曾經的犯罪經歷,閆某非常後悔。辦案人員遂又與其就讀的學校和所在的居委會聯繫調查,並充分聽取了公安機關和被害人的意見。
  在多方的努力下,閆某及其他幾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人主動找到被害人當面賠禮道歉,退賠了全部損失,雙方簽訂了和解協議書,被害人表達了諒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意願,請求檢察機關從寬處理。
  博樂市檢察院綜合審查後認為,閆某及其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雖然已涉嫌盜竊罪,但他們在案發後能主動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現。犯罪情節相對輕微,且系未成年人,又是在校生。犯罪後主動賠償並獲得被害人諒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其情況符合附條件不起訴的條件,隨決定對閆某及其他幾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條件不起訴,考驗期為九個月。
  為更好地開展對閆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在附條件不起訴期間的考察教育,在徵得他們及法定監護人同意後,安排5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每個月寫出書面思想彙報,併到檢察院報到彙報其在校的表現,為九個月考察期打下良好的基礎。針對他們均系未成年人,容易受社會不良習氣的影響,該院要求其除了要服從監督、報告活動、接受教育矯治外,還禁止其進入網吧,以避免其被網絡不良思想誘惑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檢察官李玲慧表示,附條件不起訴在司法實踐中已探索多年,2013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對此進行了明文規定,適用對象僅限於未成年人,適用條件有嚴格規定,並由檢察機關嚴格監督考察,以便最大限度地教育和輓救未成年人。
  相關鏈接:《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番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
  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督考察工作。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三款規定:“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
  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原標題:新疆博樂市檢察院作出首例附條件不起訴案件)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ylkidgigvc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